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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党国英与肖泽正、赵强、代玲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国英,肖泽正,赵强,代玲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862号原告党国英,女,生于1952年3月24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肖泽正,男,生于1952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赵强,男,生于1968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代玲彦,女,生于1973年11月6日,汉族,四川省平武县人。原告党国英诉被告肖泽正、赵强、代玲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党国英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代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