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6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悦与王中界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悦,王中界,北京世纪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张善贵,广东九凤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6031号申请执行人张悦,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中界,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汇金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40762-4,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2号楼三层3155室。法定代表人王中界,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善贵,男,1968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广东九凤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65408-4,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合群西路1号综合主楼6屋。法定代表人张善贵,总经理。张悦与王中界、北京世纪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张善贵、广东九凤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京方正执字第0036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悦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中界、北京世纪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张善贵、广东九凤传媒有限公司按照执行证书连带给付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中界、北京世纪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张善贵、广东九凤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中界、北京世纪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张善贵、广东九凤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在房屋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中界、北京世纪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张善贵、广东九凤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通过调取被执行人北京世纪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广东九凤传媒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档案,未发现其有注册资金不实、股东投资不到位的情况。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中界、北京世纪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张善贵、广东九凤传媒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悦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中界、北京世纪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张善贵、广东九凤传媒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张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中界、北京世纪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张善贵、广东九凤传媒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中界、北京世纪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张善贵、广东九凤传媒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4500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方正执字第00368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悦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中界、北京世纪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张善贵、广东九凤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王中界、北京世纪汇金商贸有限公司、张善贵、广东九凤传媒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