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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谢尚达与金加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尚达,金加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74号原告:谢尚达。被告:金加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尚达诉被告金加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尚达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尚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91元,减半收取2395.5元,由谢尚达负担。审 判 长  黄兆针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