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要辉与底华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要辉,底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郭要辉,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底华峰,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要辉与底华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要辉依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第01024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待处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重新申请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昌执字第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吴全会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亚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