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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玉顺诉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2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顺,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074号原告张玉顺,男,49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秦丽萍,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恒甫。被告新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平原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玉顺诉被告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2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玉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顺撤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顺承担。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