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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海龙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海龙,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9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海龙。委托代理人:曾威,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士林,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马凡勋,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海龙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药研究所)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11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海龙申请再审称:我与中药研究所之间属于聘用合同关系,即使双方之间不存在聘用合同,本案亦属于人事争议,应归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中药研究所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刘海龙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海龙提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所作裁定并无不当。综上,刘海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海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世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