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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天伟与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天伟,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于天伟。被执行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少东,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天伟与被执行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兰法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天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兰法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天伟与被执行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金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