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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易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易某某在本市杨浦区辽源西路XXX弄XXX号XXX室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曾某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易某某在2408室门前走廊及2408室内对被害人曾某某进行殴打,将曾打伤。现经鉴定,曾某某被他人殴打,致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构成轻伤。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易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并于当天被取保候审。该院确认被告人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易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易某某在本市杨浦区辽源西路XXX弄XXX号XXX室门口因家庭纠纷与妻子曾某某发生争执、扭打,其间,易某某拉扯曾头发将曾摔倒头部撞墙,后又踢踹曾头面部等处致曾受伤。经鉴定,曾某某被殴打,致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o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易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易某某自愿向被害人曾某某赔礼道歉,被害人曾某某自愿和解,对被告人易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易免予刑事处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曾某某陈述,2014年3月31日14时40分许,曾在本市杨浦区辽源西路XXX弄XXX号XXX室门口遭丈夫易某某殴打致伤等。2、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实,经鉴定,曾某某被殴打,致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等,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o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伤势照片予以印证。3、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江浦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易某某的到案经过。4、“和解笔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易某某自愿向被害人曾某某赔礼道歉,被害人曾某某自愿和解,对被告人易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对易免予刑事处罚。5、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予以印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确认。另查,2014年7月3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易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自愿离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犯罪较轻,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谅解,且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广明人民陪审员  魏 璐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