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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卓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