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吕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吴美贵与郑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贵,郑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吕初字第196号原告吴美贵,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人,住x。委托代理人邓中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郑志平,男,x岁,汉族,住x。原告吴美贵与被告郑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美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征收400元,由原告吴美贵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颂利审判员 孙放军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雅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