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戴红英与吴琳、无锡市康琳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红英,吴琳,无锡市康琳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469号原告戴红英。委托代理人华均平(受戴红英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琳。被告无锡市康琳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金锡民营经济区B区8号。法定代表人沈国康,无锡市康琳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琳(受无锡市康琳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系本案第一被告),无锡市康琳轻工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邱荷友(受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红英与被告吴琳、无锡市康琳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红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吴琳、无锡市康琳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红英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红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戴红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君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