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执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露露诉陈玉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露露,陈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91号申请执行人赵露露,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洼县清水镇永红村。被执行人陈玉虎,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大洼县清水镇永红村。本院在执行(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334号赵露露与陈玉虎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玉虎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3)大洼民一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