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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波初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浩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初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浩瑞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初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领军。被执行人:浙江浩瑞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江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初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浩瑞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浩瑞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拍卖分配,申请人已受偿1966.00元,其余部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42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梅旺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应毅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