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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8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秦×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8536号申请人秦×1,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申请人秦×2,女,1987年7月29日出生。2015年5月20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秦×1、秦×2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祎慧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秦×1、秦×2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7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一、秦×2自愿放弃对父亲秦×3房产继承权。秦×1自愿放弃对母亲李××房产的继承权。二、秦×2同意将秦×3名下的房产位于昌平县城区镇水关新村(红冶钢厂宿舍)×号楼×单元×层×号,面积63.3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昌更成字第×××号】的房产由秦×1继承。秦×1同意将李××名下的房产位于昌平区昌平镇西关胜利嘉园×号楼×单元×号,面积94.9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号】的房产由秦×2继承。三、秦×2、秦×1继承该房产后,办理该房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秦×2、秦×1自行承担。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本调委会各持一份,如申请司法确认,报有管辖权法院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申请人秦×1、秦×2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并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权属情况,提交《证明信》、户口簿证明秦×3、李××的继承人情况。经审查,秦×3与李××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即秦×1、秦×2。秦×3与李××婚后购买房屋2套,坐落分别为:昌平县城区镇水关新村(红冶钢厂宿舍)×号×单元×层×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昌更成字第×××号),登记所有权人为秦×3;昌平区昌平镇西关胜利嘉园×号楼×单元×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李××。2007年11月12日,秦×3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李××、秦×1、秦×2,秦×3的父母均已先于秦×3去世。2014年12月14日,李××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秦×1、秦×2,李××的父母均已先于李××去世。本院认为,申请人秦×1、秦×2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秦×1、秦×2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5)7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