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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吴雪梅与湛永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梅,湛永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261号原告吴雪梅,女,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重庆市万盛区人,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邓宗瑜,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永德,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吴雪梅诉被告湛永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吴雪梅于2015年5月2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且被告湛永德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吴雪梅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雪梅撤回起诉。案件预交受理费38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吴雪梅承担,退回原告吴雪梅190元。代理审判员  杨金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