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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曹秀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秀杰,曹占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20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秀杰,女,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占友,男,汉族,1954年12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曹秀杰因与被申请人曹占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8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秀杰申请再审称:2012年5月11日,曹占友夫妻趁我家中无人时,私自将我家的16米南院墙拆除,直接造成我9003.2元的财产损失。一审法院评估我的南墙损失大约2000元有误。我砌南墙,清理废料垃圾,进料,修建新院墙,自身耽误的时间等都需要算进财产损失中。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曹占友提交意见称:曹秀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中,曹占友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与曹秀杰之间的相关争议,而是擅自将曹秀杰所建南院墙拆除,给曹秀杰造成了经济损失,曹占友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审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现场照片及现场录像,并结合北京金通远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人员估算结果确定相应的损失数额适当。曹秀杰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曹秀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秀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