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巩士宇与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黑山头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巩士宇,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黑山头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巩士宇,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死者巩运发之子,住梅河口市。被申请人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黑山头分公司,系辽G669**号车车主。申请人巩士宇与被申请人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黑山头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巩士宇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黑山头分公司名下的辽G669**号车。保全金额10万元。申请人巩士宇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巩士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黑山头分公司名下的辽G669**号车。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郭志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 吴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