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牟执字第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申请执行赵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赵岭,王治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牟执字第735-1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住所地:中牟县。法定代表人韩发琴。被执行人赵岭,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王治海,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牟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赵岭、王治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岭、王治海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5元。但���执行人赵岭、王治海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岭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元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