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民初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迪波与魏红宾、梁俊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迪波,魏红宾,梁俊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第411号原告王迪波。被告魏红宾。被告梁俊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迪波与魏红宾梁俊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4年3月11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原告王迪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1元,由原告王迪波负担。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