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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民初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迪波与魏红宾、梁俊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迪波,魏红宾,梁俊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鱼民初第411号原告王迪波。被告魏红宾。被告梁俊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迪波与魏红宾梁俊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4年3月11日下午14时开庭审理。原告王迪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1元,由原告王迪波负担。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