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诉被告沈阳三立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沈阳三立通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57号原告王利,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文化路32-13-3。委托代理人朱春光,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三立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法定代表人孙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正丽,女,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向工街。原告王利诉被告沈阳三立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雨辉代理审判员 张 珈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