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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翟伟申请执行赵显贵、马改玲、孙甲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伟,赵显贵,马改玲,孙甲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323-1号申请执行人翟伟,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被执行人赵显贵,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马改玲,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孙甲良,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开民初字第76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孙甲良名下豫A469**、豫AP2J**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