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鲜于永菊与李德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香。委托代理人谢圣红,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胡学军。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鲜于永菊。委托代理人褚帝云,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李德香因与被上诉人鲜于永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晓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毕勇、李建敏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李德香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晓燕审判员 毕 勇审判员 李建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鹏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