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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行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留章、张素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留章,张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行诉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方留章。起诉人:张素英。本院于2015年5月8日收到起诉人方留章、张素英以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方留章、张素英诉称:两起诉人在扬中市开发区港联村拥有合法房产及土地,目前此地块正在进行征收拆迁。自2015年4月20日起,在起诉人尚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及获得征地补偿款的前提下,复旦科技园房地产开发扬中有限公司已开始在起诉人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在起诉人的征地补偿没有妥善解决、征地补偿费用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就开始在起诉人的自留地上进行施工建设,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5月4日,起诉人向国土局提出违法用地查处申请,请求国土局对建设单位的非法占地行为立即进行查处。然而,在起诉人的再三要求下,国土局仍未对在起诉人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任何法律措施。目前,相关单位违法用地及非法建设行为一直在持续。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国土局不履行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国土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相关建设单位停止违法占用土地及违法建设行为。本院认为:两起诉人于2015年5月4日以邮寄方式向国土局提出申请,要求国土局依法查处复旦科技园房地产开发扬中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申请人自留地的行为,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同年5月8日,两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土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本案中,自两起诉人向国土局提出申请,至两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两个月期限。且两起诉人所提出的事实并不属于危及其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情况。因此,起诉人方留章、张素英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方留章、张素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 晖代理审判员  王玲玲代理审判员  丁翠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有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