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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蓝英娇与北海春江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李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海春江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蓝英娇,李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潘勇,李荣中,钟钜贤,李雪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5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春江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强。委托代理人高瑞盛、余志敏,分别、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英娇,女,壮族,住广西合浦县。原审被告李强,男,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负责人陈培能。原审被告潘勇,男,汉族,住广西桂平市。原审被告李荣中,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钟钜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李雪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唐德文。上诉人北海春江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同月9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海春江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