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何玉兰诉黄建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兰,黄建文,黄艺锋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672号原告何玉兰,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苏茂先,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海娜,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文,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黄艺锋,户籍地址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玉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第三人黄艺锋名下价值人民币75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第三人黄艺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翠居4号楼二单元303房),同时由原告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何玉兰名下所有的位于罗湖区沿河路北侧汇泰大厦B栋2212(房产证号:20××09);二、扣押或冻结第三人黄艺锋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敏第2页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