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无锡市东亚职业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城龙置业有限公司伊美大酒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东亚职业服饰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城龙置业有限公司伊美大酒店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07号原告无锡市东亚职业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华苑路2号。法定代表人戴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波、束仁杰,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城龙置业有限公司伊美大酒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6号。法定代表人沈含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酉庆,浙江金奥(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锡市东亚职业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服饰公司)与被告重庆城龙置业有限公司伊美大酒店(以下简称伊美酒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晓平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亚服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建波,被告伊美酒店委托代理人李酉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亚服饰公司诉称:2013年8月13日,伊美酒店为了开业需要,向其定作酒店工作人员服装,与其签订定作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其根据伊美酒店的要求设计制作服装,合同总价款打折后为102627元。合同签订后,其即进行设计加工服装,现已按约定交付了服装。之后,伊美酒店又增加定制服装。2014年1月7日,双方对账确认其为伊美酒店加工服装折后价为105102元。但伊美酒店仅预付41000元,余款64102元经其多次催讨未付。为此,其请求法院判令:伊美酒店立即向其支付服装价款641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461元(以本金64102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按每日5‰计算,但只主张8461元)。被告伊美酒店辩称:东亚服饰公司交付的服装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东亚服饰公司延迟交付,无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故要求法院驳回东亚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东亚服饰公司与伊美酒店代表邵子遇签订《服装加工定作协议》一份,合同约定:伊美酒店就其各部门员工服装委托东亚服饰公司进行制作,合同总价102627元;东亚服饰公司根据伊美酒店的委托,按双方确定的设计效果图进行制作生产;交付时间:根据伊美酒店所要求的生产周期内提供货物,2013年9月5日前交第一批服装,伊美酒店需提供详细人员岗位、性别、数量、人员尺寸,如不能提供则交货时间顺延;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如有色彩、式样、制作工艺等外观质量问题,伊美酒店应在7日内书面提出意见,由东亚服饰公司负责修改或调换,逾期不提出视为认同,部分岗位按大中小号生产,人员调动造成尺寸不合适等问题不在东亚服饰公司质保范围内,其他质量争议自服装交付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异议,6个月内东亚服饰公司承担质保责任,调换或重做(如果由于洗涤不当等人为原因造成服装残损,不在质保范围内);验收标准和方法:按效果图和面料小样验收或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验收(面料色差度按国家标准验收,量体的以合身为准验收,均码生产的以双方确认规格验收),东亚服饰公司对伊美酒店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当在一周内派专人上门负责修整,伊美酒店必须提供设备、场地供东亚服饰公司现场修正;结算方式及期限:签订合同后一周内,伊美酒店付合同款总额的40%作为定金,货到后伊美酒店应当在2天内按合同数量进行清点验收并在清点验收后一周内付合同总额的55%,余款5%在3个月内付清,如由于伊美酒店的原因,在服装清点清楚后,55%的款项未能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将按每日5‰计算逾期利息。另约定:补单按清单价格计算,具体数量按实际结算。同日,邵子遇代表伊美酒店在员工制服报价清单上签字确认,东亚服饰公司在该报价清单上盖章确认。该报价清单对员工制服的型号、数量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上述服装总价格为114030元,双方商定优惠10%后的价格为102627元。合同签订后,东亚服饰公司即依约进行了生产。之后,又因伊美酒店的要求增加了部分服装。2014年1月7日,双方就交付服装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内容进行了对账,对账单确认服装价格为116780元,优惠10%后的价格为105102元,第一批服装交付日期为2013年9月15日、最后一批服装交付日期为2014年1月4日。但伊美酒店仅支付了41000元,余款64102元长期未付。之后,双方协商未果。为此,东亚服饰公司遂诉来本院,要求理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伊美酒店主张东亚服饰公司交付的服装存在质量问题,在本院进行释明后,伊美酒店对质量问题仍仅作为抗辩,不提出反诉。上述事实,有服装加工定作协议、员工制服报价单、对账清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东亚服饰公司与伊美酒店签订的服装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案中,经双方对账确认,东亚服饰公司与伊美酒店共发生服装加工业务往来的金额为116780元,优惠10%后价格为105102元,伊美酒店仅支付了41000元,余款64102元长期未付。对于伊美酒店提出的服装质量问题的抗辩,因伊美酒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现东亚服饰公司要求伊美酒店支付尚欠价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对账清单显示,东亚服饰公司延迟交付第一批服装的日期仅10天,伊美酒店可相应延迟付款。至双方对账日(2014年1月7日)后三个月即2014年4月7日,伊美酒店的所有款项均应支付。伊美酒店未支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东亚服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未超过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标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伊美酒店主张东亚服饰公司存在延迟交付服装问题,无权向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重庆城龙置业有限公司伊美大酒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无锡市东亚职业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价款64102元。二、重庆城龙置业有限公司伊美大酒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无锡市东亚职业服饰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8461元。如果重庆城龙置业有限公司伊美大酒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由重庆城龙置业有限公司伊美大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晓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