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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金初字第03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周晓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周晓培,高凡,闫书超,田凯鸽,杨浩然,蔡晓娟,王猛帅,夏红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金初字第034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责人贺江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晓培,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高凡,女,1987年7月3日生,汉族。被告闫书超,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田凯鸽,女,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告杨浩然,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蔡晓娟,女,1988年8月21日生,汉族。被告王猛帅,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夏红燕,1986年7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周晓培、高凡、闫书超、田凯鸽、杨浩然、蔡晓娟、王猛帅、夏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晓培、高凡、闫书超、田凯鸽、杨浩然、蔡晓娟、王猛帅、夏红燕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周晓培、高凡、闫书超、田凯鸽、杨浩然、蔡晓娟、王猛帅、夏红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翠琴审 判 员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路帅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