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林怀树与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兴富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怀树,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兴富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富建置业有限公司,王锋,邱德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林怀树。委托代理人朱建,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怀标。被告阜宁县兴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被告盐城富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辉。被告王锋。被告邱德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怀树与被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兴富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富建置业有限公司、王锋、邱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主债务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均在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由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林怀树与被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兴富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富建置业有限公司、王锋、邱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荀玉先代理审判员 朱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