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5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金水与郑兆棋、郑智杰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水,郑兆棋,郑智杰,郑丽萍,杨秀美,林丽霞,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57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金水,男,192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戴志军,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胡娟,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兆棋,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陈文春,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智杰(系被上诉人郑兆棋的儿子),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丽萍(系被上诉人郑兆棋的女儿),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美,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丽霞,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原审第三人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凤山环城路131号12C,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733171-2。法定代表人朱建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伟,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华琦,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郑金水因与被上诉人郑兆棋、郑智杰、郑丽萍、杨秀美、林丽霞、原审第三人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金水的委托代理人戴志军和胡娟,被上诉人郑兆棋的委托代理人陈文春,被上诉人杨秀美、林丽霞和原审第三人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志伟和陈华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郑智杰、郑丽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本院曾就郑兆棋提起上诉后,又未能按本院通知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事宜,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以(2015)莆民终字第57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郑兆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争议旧房在拆迁时的原状等主要事实未予查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4)荔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吴瑞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益群附:��案相关法律、法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