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尹培福与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培福,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尹培福,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4日。被执行人: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立(周小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尹培福与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旺苍县嘉川新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债较多,现已停产;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