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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唐成钢材经营部与佛山市南海慧德制管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唐成钢材经营部,佛山市南海慧德制管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9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唐成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营者:郑洪权。委托代理人:唐宝琴,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员工。被告:佛山市南海慧德制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罗存定。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唐成钢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唐成经营部”)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慧德制管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德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宝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慧德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郑洪权系个体工商户唐成经营部的经营者。2012年起,被告慧德公司多次向原告订购机台面板等五金配件,但原告交货后,被告只支付部分货款。2014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对帐,制作《唐成钢材应付账款明细》一份,被告确认拖欠111292.93元,并承诺分期支付。但被告仅支付了其中的30000元,未能按约全额支付款项。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1292.93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慧德公司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郑洪权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账款明细表原件三页、送货单原件十二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定作货物关系,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111292.93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述举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关联,本院均予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唐成经营部为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郑洪权;被告慧德公司为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存定。原、被告素有货物交易往来,原告唐成经营部根据被告慧德公司的要求制作货物并供货予被告,被告收到货物后按约支付货款。2014年6月20日,原告唐成经营部制作《唐成钢材应付帐款明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罗存定在该《唐成钢材应付帐款明细》上签名,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11292.93元;并书面承诺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3万元、7月3日前付2万元、8月30日前付3万元、9月30日前付2万元、10月3日前付11292元。后,被告慧德公司按承诺支付了3万元货款,尚余81292.93元货款未付。诉讼中,原告唐成经营部自述,至一审辩论终结时,被告尚欠的81292.93元货款仍未支付。本院认为:本案属定作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罗存定在《唐成钢材应付帐款明细》上确认所欠货款,并承诺分期履行付款义务,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1292.9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支付予原告;被告逾期支付货款,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南海慧德制管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1292.93元及以该款为本金从2015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唐成钢材经营部。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6.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慧德制管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市南海慧德制管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唐成钢材经营部,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区敬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