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6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钱边峰与北京八方裕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边峰,北京八方裕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6789号原告钱边峰,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昆景(原告之妻),女,1979年1月4日出生。被告北京八方裕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胡家园西门北侧。法定代表人王荣珍,男,北京八方裕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宇,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原告钱边峰与被告北京八方裕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钱边峰的委托代理人李昆景,被告北京八方裕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珍及委托代理人冯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边峰诉称:原告于2010年6月购买了车牌号为京××国产苏州金龙大型普通客车。为了运营管理,原告于2010年6月22日将诉争车辆转移登记至北京滴润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但双方明确约定诉争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011年5月30日,由于滴润恒通公司原因,原告同意滴润恒通公司将诉争车辆转移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签订了《安全运营协议书》约定由被告管理诉争车辆,诉争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且被告使用原告诉争车辆的期限截止于2012年5月29日。该协议书到期后,原、被告双方并未另行签订其它协议,被告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诉争车辆的转移登记手续,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京××国产苏州金龙汽车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京××国产苏州金龙汽车的转移登记手续;3请求判令保险过户事宜(公司名称与保险单不统一,到时候不能索赔);4、请求判令退还车物所有手续;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八方裕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的事情被告并不知道,该诉争车辆是被告从滴润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打包收购过来的,由于公司因为没有年检被吊销了,被告只同意把车辆转移到另一公司名下,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大型普通客车(京××)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北京八方裕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该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转移登记为:北京莘泰兴达商贸有限公司(获得方式购买);北京滴润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获得方式购买);北京八方裕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获得方式购买)。开票日期2011年5月19日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中载明的买方单位为北京八方裕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卖方为北京滴润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提交甲方北京滴润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乙方钱边峰2010年6月22日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部分内容为:第一条标的。乙方自愿将其所拥有产权的厂牌型号金龙,车号为京××号的车辆经旧车交易市场评估后过户到甲方,由甲方管理车辆,车辆的所有权为乙方所有。第二条协议期限和营运方式。1,协议期限为壹年,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6月21日止。2,运营方式,自主经营租赁业务。原告提交甲方北京八方裕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乙方钱边峰2011年4月1日签订《安全运营协议书》一份,协议部分内容为:第一条标的。乙方自愿将其所拥有产权的车辆经旧车交易市场评估后过户到(新车以甲方的名义购买)甲方,由甲方管理车辆,乙方所有。实际车数及车辆型号以附表一为依据。厂牌型号金龙,车号京××。第二条协议期限,协议期限为1年,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2年4月1日止。附表一,车号京××,厂牌型号金龙,司机钱边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购车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合同书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原、被告签订的《安全营运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涉诉车辆的产权登记在被告公司名下,但根据双方《安全营运协议书》的约定,被告仅负责管理涉诉车辆,涉诉车辆的所有权仍由原告保留所有。现《安全营运协议书》履行期限届满,原告主张确认涉诉车辆所有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确认登记在被告北京八方裕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号码京××、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国产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为原告钱边峰所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北京八方裕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