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夏娇、叶墙芳与叶墙芳、严勇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娇,叶墙芳,严勇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夏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丽娟。被告:叶墙芳。被告:严勇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娇与被告叶墙芳、被告严勇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夏娇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娇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65元,依法减半收取532.50元,由原告夏娇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欢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应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