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杰,小名“二虎”,男,汉族,本市盂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21日被抓获,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敏、书记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15000元现金,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杰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杰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可。辩解称,案发当日其确实到过加油站,但是没有实施盗窃行为。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杰到本市开发区交通集团加油站以找熟人倒水喝为由,进入该加油站营业站内,趁员工离开给他人加油之机,将营业厅铁皮柜里的15000元现金盗出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单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日下午,其正在本市开发区交通集团加油站上班,进来一名男子说认识其同事叫王某某,并拿出王某某和她儿子的照片,之后又给王某某打电话,其和王某某说了话。再后来其就出去给车加油,该男子说等个人。等到18时许,该男子就坐出租车离开了。等其回去放钱的时候,发现加油站钱柜里的15000元现金不见了。2、证人李某某证实:案发当天,一名自称认识王某某的男子来到加油站,期间其和单某某出去加油,后发现加油站的铁皮柜内的15000元丢失。该柜子的钥匙平时一直由单某某保管。3、证人王某某证实:到加油站的男子叫王杰。加油站丢钱后其给王杰打电话问他是否拿了加油站的钱,但王杰说没有拿。4、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单某某、李某某辨认,王杰系盗窃加油站营业款的人。经王杰辨认,加油站办公桌靠墙位置的柜子就是放置现金的地方。5、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书证证实:被告人王杰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6、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杰系抓获归案。7、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杰出生于1991年9月27日。8、被告人王杰在侦查机关共有六次供述,其中第一、二次均供述,2014年10月2日下午14时许,其打车经过下五渡交通集团加油站,下车后到加油站找朋友露露,但露露不在,其就跟工作人员说是露露的朋友想给手机充电。大约半个小时左右,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出去加油,其就将收银台附近一个铁皮柜里的现金15000元拿走了。之后的四次供述以及庭审中均对盗窃行为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15000元现金,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关于被告人王杰的辩解意见。经查,在案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等证据,足以证明系被告人王杰实施了盗窃行为,故此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海云代理审判员 牛晋军人民陪审员 李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