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榆林市卫生局与榆林市榆阳区农垦供水站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卫生局,榆林市榆阳区农垦供水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97-1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卫生局。委托代理人郑振军,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欣,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农垦供水站。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榆林市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农垦供水站卫生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一、鉴于本案被执行人认识到其存在的问题,且涉及民生,被执行人公司经营状况确实存在困难,且被执行人同意尽快办证,故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元,下剩罚款5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二、按实际执行回标的计算本案应收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卫生局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榆卫水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军审 判 员 钟改琴代理审判员 燕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