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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来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王来来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143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来来,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雨其,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来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栋、被告王来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雨其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百川代理审判员  刘玉娟人民陪审员  沈斌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