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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芮照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芮照升,段清国,李德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商初字第2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振增,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于进贞,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照升,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段清国,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李德发,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告芮照升、段清国、李德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侯建新代理审判员  曹兴东人民陪审员  庞林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