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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刘凤朋、宋德环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刘凤朋,宋德环,刘宝祥,刘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责人孙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凤朋。被执行人宋德环。被执行人刘宝祥。被执行人刘立国。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9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刘凤朋、宋德环、刘宝祥、刘立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53739.80元及利息,已执行5000元,未执行48739.8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9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汉生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