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荣华等4人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华,李某金,余某乐,李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华,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辩护人杨爱文、杨爱兵,均系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金,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被告人余某乐,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被告人李某华,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以上四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华、李某华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金、余某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佳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华及其辩护人杨爱兵、被告人李某华、李某金、余某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华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2年5月份开始担任某某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h****)并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至案发时共发展了3个下属代理和1个直属会员,其中下属代理(账号ay1****)共发展10个会员(包括被告人李某金、余某乐),2014年10月28日至2014年11月25日共接受投注金额614422元。被告人李某金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4年10月开始接受祝某令、刘某才等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2月2日共接受投注83703元。被告人余某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4年2月份开始接受李某枢等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2月2日共接受投注24531元。被告人李某华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4年11月开始担任万利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1z****)并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至案发时共发展1个直属会员及2个普通会员,2014年11月27日至2014年12月2日共接受投注107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张某华、李某华为外围六合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金、余某乐以营利为目的,以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华、李某金、余某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四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辩称,本案指控被告人张某华接受投注金额为614422元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华具有自首情节,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积极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华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2年5月份开始担任某某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h****)并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至案发时共发展了3个下属代理和1个直属会员,其中下属代理(账号ay1****)共发展10个会员(包括被告人李某金、佘运乐),2014年10月28日至11月25日共接受投注金额614422元。被告人李某金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4年10月开始接受周某权、祝某令、刘某才等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2月2日共接受投注83703元。被告人余某乐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4年2月份开始接受“红军”、“李文”、李某枢等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其中2014年11月4日至12月2日共接受投注24531元,至案发时共接受他人投注约110期,共接受投注额20万元,被告人李某华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4年11月开始担任万利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1z****)并接受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至案发时共发展1个直属会员及2个普通会员,2014年11月27日至2014年12月2日共接受投注10750元。2014年12月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某某村某某有限公司宿舍抓获上述四被告人,当场缴获赌博工具台式组装电脑3台、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六部及六合彩账本单据一批。上述事实,有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李某方、曾某源、李某枢、简某华、祝某令、刘某才、邹某平证言;被告人张某华、李某华、李某金、余某乐的供述;通话记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华以营利为目的,为外围六合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华以营利为目的,为外围六合彩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金、余某乐以营利为目的,以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鉴于四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的事实,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张某华涉案接受投注金额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华涉案接受投注金额的犯罪事实,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公安机关缴获的物证、所作的电子物证检查及被告人张某华对涉案接受投注金额的辨认笔录予以证实,且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某华的量刑建议,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二、被告人余某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被告人李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四、被告人李某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学全审 判 员 李晓理人民陪审员 叶静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