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筠连县中医医院与詹生琼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筠连县中医医院,詹生琼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670号原告筠连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洪,院长。被告詹生琼,女,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筠连县中医医院与被告詹生琼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筠连县中医医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詹生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筠连县中医医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筠连县中医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筠连县中医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蒲婉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