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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黎明福、周仓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明福,周仓才,黎锦香,邱伟伟,黎福香,章志海,章怀平,章谱华,杨英红,周和仁,周建,周彩云,章中文,章振宇,江辉华,章小荣,罗友明,黎志远,黎文,黎前,禹大波,杨淑娟,黄满如,江润发,黎海星,杨小福,黎志华,黎华文,黎志光,黎志荣,黎志鑫,汤志刚,黎志弦,吴小文,黎明,黎县昌,张印香,曾丽华,黎明刚,湖北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黎明福,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周仓才,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黎锦香,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邱伟伟,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黎福香,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章志海,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章怀平,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章谱华,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杨英红,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周和仁,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周建,男,199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周彩云,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章中文,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章振宇,男,199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江辉华,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章小荣,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罗友明,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黎志远,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黎文,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黎前,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禹大波,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杨淑娟,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黄满如,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江润发,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申请执行人黎海星,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杨小福,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黎志华,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黎华文,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黎志光,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黎志荣,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黎志鑫,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汤志刚,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黎志弦,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吴小文,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黎明,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黎县昌,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张印香,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申请执行人曾丽华,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崇仁县航埠镇下章村曾家组9号,身份证号码:362525198205130023。以上申请执行人推荐代表黎明福、黎志华。被执行人黎明刚,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执行人湖北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陆市解放大道(双龙桥)。组织机构代码:79329043-0。法定代表人孙伟昌,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崇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安陆太白支行42×××68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并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崇民初字第650-3号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该笔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新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安陆太白支行42×××68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星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旭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