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琴与被告戴俭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续保团队X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续保团队XB,戴俭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张永琴。委托代理人施启兵,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续保团队XB,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静安广场11楼1127。负责人吴军,总经理。被告戴俭朴。委托代理人戴健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琴与被告戴俭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续保团队X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琴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2元,由原告张永琴负担。审判员 庄玉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