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安振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振乔,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双塔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9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安振乔(曾用名安振桥),男,1954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存香,女,1955年1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双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双塔村。负责人:焦文忠,主任。安振乔因与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双塔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珊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涛、李宝刚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安振乔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存香到庭参加了询问,被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双塔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安振乔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二审裁定,立案受理本案;2、判令其继续承包涉案诉争土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双塔村周家湾三角地15年,且登记注册等;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2010年7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1128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与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双塔村存在事实上的土地承包关系不是租赁关系,本案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立案审理。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被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双塔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安振乔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虽有一定朴素道理但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安振乔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振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珊代理审判员 林 涛审 判 员 李宝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媛书 记 员 侯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