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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马某,男,47岁,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杨某某,女,42岁,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