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史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912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