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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晓伟申请李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1983年8月2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安塞县地税局家属楼。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建华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x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成仁明确表示无法按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xx系安塞长鸿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塞长鸿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杏子川采油厂有工程结算款。xx自愿以扣留安塞长鸿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杏子川采油厂有工程结算款作为履行(2015)安执字第00098号执行案件的保证,保证期限内拒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安塞长鸿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杏子川采油厂的工程结算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李世翔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