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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黎瑞芳与梁雪珍、胡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瑞芳,梁雪珍,胡建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瑞芳,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腾造,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雪珍,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理忠,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伟锋,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建德,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黎瑞芳因与被上诉人梁雪珍、胡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四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查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四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黎瑞芳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2元,可申请本院退回。审 判 长  肖惠文代理审判员  禹 莉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健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