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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有仓诉马宝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仓,马宝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78号申请执行人王有仓,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洼县平安镇小房村。被执行人马宝臣,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大洼县平安镇平房村。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720号王有仓与马宝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宝臣银行工资账户已被我院冻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