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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与居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居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280号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俊毅。委托代理人林枫。被告居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居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汪俭蓉人民陪审员  韩连根人民陪审员  朱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瑜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