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刘芡芡与孙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芡芡,孙方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389号原告:刘芡芡,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瑾,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方方,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张坤。原告刘芡芡诉被告孙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玉于2015年5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芡芡及其委托代理人邵瑾,被告孙方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芡芡诉称:2014年4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款合同和还款承诺书,由王志平担保,2015年2月,被告还款40000元,并承诺分别于2015年3月30日前偿还6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清偿余下欠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孙方方承认借款110000元的事实,但认为双方已于2015年1月18日就偿还150000元借款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每月按本金的10%偿还借款,现被告已经于2015年2月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没违反双方约定,现愿意按计划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称的欠款110000元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关于还款日期的争议基于以下两份证据:1.原、被告于2015年1月1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每月偿还原告借款的10%;2.被告于2015年2月5日就余下110000元借款向原告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被告承诺于2015年3月30日偿还60000元,余款于2015年6月30日清偿,如到期不能偿还,原告可到法院起诉。两份书证,从时间和内容上看,后一份承诺书变更了还款协议内容,承诺书具备合同效力。现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返回借款11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方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芡芡借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孙方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